未客观完整介绍新冠药物问题,扬帆新材遭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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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资本邦讯,扬帆新材(300637.SZ)公告称,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号)。
近期,扬帆新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肺炎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提问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产品业务占比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扬帆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樊相东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扬帆新材、樊相东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扬帆新材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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