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才教育一员工因产假工资与公司起纠纷 最终获赔7万
2020-03-23 21:23:36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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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新三板挂牌企业伟才教育一员工因产假工资与劳动合同解除纠纷起诉公司,公司随即进行反诉。广州番禺法院将两案合并进行审理判决伟才教育支付工资差额以及相应赔偿金。
2015年7月24日,黎某某与入职伟才教育,工作岗位为平面设计师。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黎某某进行产假休假,具体分娩时间为2018年6月8日。
2019年5月10日,伟才教育以张黎思琪连续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解除与黎思琪的劳动关系。
2019年5月28日,黎某某申请仲裁,要求伟才教育支付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产假工资差额21700.9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0823.68元;哺乳期的工资损失2100元;2019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168.36元。
仲裁委裁决伟才教育一次性支付黎某某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部分20615.2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9411.68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931.0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567.95元。
随后双方均进行起诉。黎某某的诉讼请求主要在于金额的不同,其仍然坚持申请仲裁中的数额。而伟才教育则认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黎某某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休产假,并已领取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4071.82元,且伟才教育已支付黎某某2018年6月工资4788.64元。鉴于上述生育保险待遇计算基数低于黎某某受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711.89元),故黎某某主张差额部分,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伟才教育应向黎某某支付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产假工资差额20615.21元。
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上,伟才教育以黎某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是此份《劳动纪律》确认书中并无黎某某签名,那段期间,黎某某正在休产假。《违规通知书》中提及《劳动纪律》规定一个月内迟到六次或以在那期间上将按照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任何补偿的处理,黎某某知悉上述规定后在一个月内仅迟到4次,并未满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伟才教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已构成违法解除,伟才教育应向黎某某支付赔偿金49622.18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931.03元。
最后番禺区法院判决伟才教育向黎某某支付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部分20615.2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9622.18元;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6月7日期间哺乳期工资损失1931.03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570.37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工资170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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