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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益智造因信披、内控问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9-08-22 22:00:04 来源:资本邦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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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2日,资本邦讯,领益智造(002600)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公司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公司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公司未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2014年6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大宗商品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关制度。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规范、授权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出具的警示函属于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再融资及相关资本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根据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情况及内部问责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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