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力药业收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关注中金在线:
-
-
扫描二维码
关注√
中金在线微信
在线咨询:
-
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1月17日,资本邦讯,佐力药业(300181.SZ)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179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照荣、陈欢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湖州中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19】浙05民初94号)、《举证通知书》等文件。陈照荣、陈欢就关于佐力百草饮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股权转让款46,945,500元;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股权转让款77,979,000元。
2、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违约金5,140,532.25元(以46,945,5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违约金8,538,700.5元(以77,979,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公司于2019年11月收到湖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5民初94号之四),裁定结果:湖州中院驳回原告陈照荣、陈欢的起诉。案件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照荣、陈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9年12月收到《民事上诉状》,该《民事上诉状》显示,陈照荣、陈欢不服湖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5民初94号之四)的裁定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由于陈照荣持有目标公司18.41%的股份、陈欢持有30.58%的股份,虽其总额为49%,但换股或其他方式收购均将按照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割,客观上无论是工商登记或是行使股东权利,陈照荣、陈欢均不属于同一主体,其相应权利也各自独立,并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故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佐力公司明确不同意进行合并审理的情况下,要求陈照荣、陈欢分别提起诉讼,从而驳回陈照荣、陈欢的起诉,并无不当;2、佐力公司虽参与了两次原审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但其在此之前已明确提出管辖异议,故不能以佐力公司参与原审法院调解的行为认定其已经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综上,陈照荣、陈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佐力药业表示,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如该事项有其他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图片来源:123RF
转载声明:本文为资本邦原创稿件,转载需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风险提示
:
资本邦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投资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热门搜索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