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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奥科技违规收证监局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2020-10-01 08:38: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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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0日讯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9号)显示,经查,广东西奥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科技”,832913)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4月30日,西奥科技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西奥科技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余燕儿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西奥科技、余燕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西奥科技、余燕儿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西奥科技于2007年4月16日在广东东莞市成立。法定代表人余锦,余燕儿任董事长、董事,林星任总经理。截至2019年6月30日,林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5.85%;余燕儿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9.81%。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2913,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0年4月24日,西奥科技公告称,公司已经预约2020年4月27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尚未支付2018年审计费用,同时没有资金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开展审计工作。截至2020年4月24日,公司认为无法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也存在无法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风险。

      2020年6月24日,西奥科技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因公司经营存在严重困难,拖欠持续督导券商、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往期费用且预计无力支付即将发生的费用,聘请的会计事务所无法进行审计,公司认为无法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2020年6月30日,西奥科技公告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因公司不能按时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自2020年7月1日(星期三)开市起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停牌。后续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39号

      关于对广东西奥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燕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西奥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燕儿:

      经查,广东西奥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4月30日,西奥科技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西奥科技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余燕儿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西奥科技、余燕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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