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披露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ST联络因信披违法被处罚
2020-10-20 11:42:03
来源:资本邦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文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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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资本邦获悉,*ST联络(002280.SZ)公告称,2020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督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ST联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因与深圳远致富海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ST联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9年9月9日,第一笔4,900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2019年10月17日,第二笔80.96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8日,第三笔46,254.64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
2019年9月10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一笔股份冻结情况,因未达到临时公告标准,*ST联络未对此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1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并意识到冻结比例已达到5%的临时公告标准。何志涛要求暂时不对股份冻结情况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5日,*ST联络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冻结情况。迟至2019年12月3日,*ST联络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对何志涛上述三笔股份司法冻结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法院裁定书、股份冻结相关资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ST联络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股东所持有公司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亦未在2019年三季报中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ST联络的上述违法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志涛、时任董事会秘书俞竣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志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决定并授意不披露股份冻结情况,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浙江监督局拟决定:
一、对*ST联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何志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俞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ST联络表示,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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