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银行“再杠”银河证券,牵出一宗6.1亿元诈骗大案!
2021-01-15 17:32:01
来源: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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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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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资本邦了解到,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事再次对簿公堂。
这起案件牵涉出一宗葫芦岛银行高达6.1亿元的诈骗大案!
裁判文书网显示,1999年,庄大川在“葫芦岛炼达公司”做外方代表时和葫芦岛商业银行工商信用社主任贾某相识、交往。2000年12月,庄大川向贾某建议利用闲余资金到北京海通证券公司购买国债,年利率为8%,庄大川介绍的此种国债项目使得葫芦岛商业银行工商信用社获得高额回报,因此取得信任。
之后,庄大川为达到将葫芦岛商业银行的资金用于其个人炒股等目的,在2002年到厦门找到旧相识,即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李文强,二人预谋后,庄大川联系将将葫芦岛商行资金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伺机骗取全权委托书后,卖掉国债,然后将资金转入庄大川在该营业部设立的泉州新飞达和北京海信联两个公司的股票账户内,由庄大川委托李文强炒股。
据了解,2002年到2004年期间,庄大川采用相同手段共骗取葫芦岛商业银行下属7个信用社15笔国债资金达6.1亿元。被骗取款项中,一部分资金用于银河证券虎园路营业部炒股以及外传至多处公司炒股和期货造成巨额亏损,另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还债,甚至将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往境外。在此过程中,银河公司虎园路营业部经理黄乐勤协助庄大川和李文强掩盖相关罪行。
因庄大川炒股造成巨大亏损,为继续骗取资金,扭转资金紧张的局面,几人又以相似手段骗取铁岭信用社人民币1.9亿元购买国债。
综上,截至2006年10月19日案发,被告人庄大川分别骗取葫芦岛商业银行、铁岭信用社国债资金6.1亿元、1.9亿元,在多次行骗过程中,用后期诈骗资金返还前期诈骗葫芦岛商业银行本金2.4亿元、利息8061.9万元;返还铁岭信用社利息2865万余元。给葫芦岛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2.89亿元,铁岭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1.61亿元,共计损失4.51亿元。
之后,庄大川于2006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黄乐勤于2008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庄大川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亿元;被告人黄乐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尽管诈骗案告一段落,但是银河公司与葫芦岛银行的“纠纷”却没停止,两家因“借贷关系”上的分歧对簿公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定,银河公司与葫芦岛银行构成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
但现在,银河公司依旧认为,该案不涉及任何体现“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葫芦岛银行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并申请此案再审。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银河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原因如下:一方面葫芦岛银行与银河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葫芦岛银行与虎园路营业部签订书面的委托交易协议。从形式上看,葫芦岛银行已实际委托虎园路营业部通过买卖国债进行理财。另一方面,国债交易并非葫芦岛银行追求的经济目的:葫芦岛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明知国债收益不能达到8%左右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实现并获得与国债收益不符的高额回报的行为。并且,双方在诉讼中的行为也说明国债交易并非双方真实目的。葫芦岛银行在上诉中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案涉交易性质构成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强调借贷关系系同业借款。
基于双方交易事实,葫芦岛银行和银河公司之间的交易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葫芦岛银行向虎园路营业部共计拨付资金6.1亿元,虎园路营业部共向葫芦岛银行返还购国债款本金2.4亿元,并向葫芦岛银行支付相对固定的资金回报。
中国银河的二审再度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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