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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丽洁北交所IPO过会 华泰联合证券建功

    2022-11-24 11:09:0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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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68次审议会议于昨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丽洁”,NEEQ:832802)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保丽洁的保荐机构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字保荐代表人是蒋益飞、王哲。

      

      公司主营业务为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静电式商用油烟净化设备、静电式工业油烟净化设备。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钱振清、冯亚东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7.28%、27.65%股权,钱振清系保丽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保丽洁投资54.97%份额,通过保丽洁投资拥有公司7.40%的表决权;冯亚东系保丽洁企服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保丽洁企服69.20%份额,通过保丽洁企服拥有公司1.24%的表决权。钱振清、冯亚东夫妇合计拥有公司83.57%的表决权,钱振清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冯亚东担任公司董事,二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保丽洁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955.07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少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264.85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油烟净化设备生产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审议意见

      

      1.关于募投项目。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说明消化募投项目中商用清洁设备扩产产能的措施,并进一步做好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结合业务实际,说明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并说明依据的具体支撑证据。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2022年业绩预测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应对措施与效果,并进行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收入确认。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中,对于不需要安装调试的废气治理设备及其配件,在产品出库交付物流时根据物流单据确认收入,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产品根据海关出具的报关单确认收入。此外,发行人主要采用经销模式。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主营业务收入中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收入构成,经销产品是否存在需要安装的情形,若有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2)对于不需要安装调试的产品,物流运输费用由发行人还是客户承担,仅根据物流单据确认收入,依据是否充分,若按签收确认收入对经营业绩的影响。(3)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产品根据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而非提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4)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输业务是否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单独确认运输收入,报告期内发生的运输费用在主营业务成本和销售费用核算的金额、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要求。(5)报告期内前十大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的产品的进销存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6)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募投项目。(1)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6,525.24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4,122.08万元,资金充裕。请发行人结合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进一步说明募集资金的必要性。(2)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餐饮、纺织化纤行业,能耗双控政策下,印染化纤行业需求下降,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下滑。募投项目投产后,新增商用油烟净化设备产能40,000台,是现有产能的1.5倍,工业油烟净化设备150台,是现有产能的0.45倍。请发行人结合餐饮、纺织化纤行业的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情况以及发行人自身竞争优势、在手订单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性,扩张产能的合理性,以及消化新增产能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业绩下滑。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7,892.03万元,同比下滑22.57%;归母扣非后净利润为1,095.05万元,同比下滑47.99%。第三季度营业收入5,070.27万元,同比增长2.1%;归母扣非后净利润为948.35万元,同比增长16.9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影响2022年上半年业绩的主要因素是否消除,是否将持续对发行人业绩构成不利影响。(2)第三季度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以宽松信用政策增加销售的情形,第三季度毛利率、期间费用率与其他季度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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