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于个别分支机构及人员管理不到位,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询价管理不到位、部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同日反向交易缺少决策依据,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