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厦门鑫点击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击网络或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蔡立文,男,时任点击网络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点击网络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点击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年4月30日,点击网络发布公告,披露因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无法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迟至2026年6月18日公开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点击网络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点击网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和《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蔡立文作为点击网络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厦门鑫点击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蔡立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