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力合清源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程序,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基金部分年份季度财务报表,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0月26日
